精英明法国际论坛

International Legal Elites Forum

张法连.美国国会涉华法案汉译研究:文本梳理、翻译原则及文化霸权批判[J].外语与外语教学,2020(06):11-21+147.

 

美国国会涉华法案汉译研究:文本梳理、翻译原则及文化霸权批判

 

张法连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北京 100088

 

摘要:美国国会在对华政策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强。美国会涉华法案基本反映了美方对发展中美关系的全面态度。本研究对美涉华法案归类梳理,提出了准确严谨性和等效性的基本翻译原则,并指出对美涉华法案汉译应走出文本,走进文化,进而对萦绕涉华法案文本的美国文化霸权进行揭示、解读和批驳,凸显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性。加快培养法律外交(语)复合型高端人才,推动构建中国国际话语体系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关键词:美国国会涉华法案; 法律翻译;文本梳理;翻译原则;文化霸权;

 

1. 引言

长期以来,美国国会不断出台涉华法案,干涉我国内政和主权。涉华法案汉译对深度分析美国会对华态度,管控中美分歧以及我对外决策都有重大意义。目前学界对涉华法案翻译的研究较少,且主要停留在微观层面:基于某一项法案对某些术语、句型的翻译探讨,缺乏整体性研究。美国会涉华法案文本数量庞大,背景复杂,为了更好的认识美国国会,对涉华法案进行全面汉译并研究实属必须。本研究拟从美涉华法案文本梳理出发,尝试提出涉华法案的翻译原则,进而走向涉华法案文化霸权批判,力图对涉华法案形成系统性的认识和整体把握,为我对美决策提供参考。

 

2. 涉华法案文本梳理

美国国会法案数不胜数。识别其中的涉华法案,对其进行归类和梳理,并制订针对性较强的翻译标准和策略,是开展涉华法案汉译工作的先决条件。

2.1 涉华法案的概念

2.1.1 法案的概念

法案是指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或议事原型(刘政,199233;周旺生 朱苏力,2010123)。但是我国人大代表为立法所提的提议并不被称为“法案”,《立法法》中的法定称谓是“法律案”。我国大陆的现行法律中已没有“法案”的相关表述。“法案”仅被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的法律文件中,其用法符合上述法案的定义。

目前“法案”在英汉术语对应上并不统一。有的将“法案”对应到Bill(孙哲,201285),有的对应为Act(实践中大量以Act为后缀的美国法律文件名被翻译为“法案”);有的将“法案”同时对应为ActBill(郭永虎 王梦,202083)。法律术语是法律内涵的指称,我们在比较两个术语时不能局限于指称,而应立足于内涵。美国会议员可以提出四种类型的提案,分别是Bill、联合决议案(Joint Resolution)、协同决议案(Concurrent Resolution)和决议案(Resolution),其中可能会成为美国法律的是前两种,即BillJoint ResolutionSullivan20075-7)。从内涵而言,我国的“法案”与BillJoint Resolution都可对应。而在实践中,Bill常被译为“法案”,如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我国香港和澳门的双语立法文本,也将Bill译为法案。这个译法与Act的汉译放在一起时就常引起混淆,因为法律文件名称中的Act也大量被汉译为“法案”,但二者不矛盾。在术语对应层面,Bill确应译为“法案”。而大量Act在成为法律之前被译为“法案”,其实是功能对等翻译策略的体现——以Act的提案性质Bill(法案)作为指称,以避免在通过之前被称作“法”所造成法律效力的不对等。当Act通过之后,则被译为“法”。

本文的研究对象“法案”即是指Act,并不仅限于Bill。我们选择将所有BillJoint Resolution都归类到“法案”中来,即有可能成为美国法律的所有提案。一是考虑到BillJoint Resolution性质几乎一致(它们的名称通常都含有Act);二是由于二者均可与我国法律语境的“法案”内涵对应。

2.1.2 对涉华的界定

“涉华”是美国国会法案的一种属性,具体指法案内容涉及中国或与中国的属地、属人、属事、属物等密切相关。法案的“涉华”一般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法案名称涉华,比如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of 2019(《2019年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此类法案全文均针对中国,涉华程度最大;第二类的涉华属性稍显隐蔽,不体现在法案名称中,而体现为涉华条款,比如美国每个财年的国防授权法案以及各类拨款法案都有很多明确针对中国的条款。第三类是名称和条款都不直接体现涉华属性,但是对我国有重大影响的法案,比如《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Clarifying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 Actthe CLOUD Act)。该法案名称和文本中都未出现中国相关字眼,但其对我国影响重大:可授权美国政府跨境调取美国科技公司储存于他国服务器中的信息,通过后将给我国数据主权带来挑战。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美国法律均有此特点,无论其是否直接提及“中国”,都可通过长臂管辖的方式适用于中国主体,对我国影响较大。故这类法案也应纳入涉华法案汉译的范畴。

2.2 涉华法案的分类整理

根据对涉华法案的上述界定,选取以下限定条件在美国会官网(www.congress.gov)数据库对涉华法案进行检索:(1)选取范围限制为中美建交(1979年)以来的96届国会至今天的116届国会;(2)在法案标题、文本、摘要等所有可选领域内用“China”作为关键词搜索(并且允许关键词的自动词性变体,如变为Chinese);(3)立法类别中仅选择可能成为法律的提案(Only legislation that can become law),即参众两院提出的所有BillJoint Resolution

通过以上限定条件,截止202064日,可检索到中美建交以来总共2256份涉华法案。首先,以立法进程为根据,可以将涉华法案分为已成为法律的法案和未成为法律的法案。其中成为美国法律的有223份,约占总数的10%。这部分法案对美国政府对华决策有法律拘束力,故而相较于没有通过的法案,对中国的影响更大,应在翻译研究中有所侧重。此外,对于未成为法律的法案,在立法进程上的差异也值得关注。其中经过一个议院通过的法案有540份,占比约24%;两院均通过的有277份,占比约12%;通过两院协商会议,完成差异解决的法案有226份,占比约12%;交总统签署的有244份,占比约11%,被总统否决的有23份。在汉译时有必要关注并整理上述不同阶段法案在文本内容内涵属性上的变化,在翻译中应准确体现,以便对美国会对华态度进行精准分析。

其次,以法案所涉及的政策领域为依据,可将法案分为国际事务、对外贸易和国际金融、军队及国家安全、公共财政、移民等24个领域类别。不同领域类别的法案文本会涉及该领域的专业知识体系以及相关专业术语、惯用语等语言特征。同一位译者很难对多个领域的知识体系熟练掌握,所以不同专业领域背景的译者进行分工合作实为必要,在译前应进行合理的统筹。

再次,就法案所涉我国属地的不同,可将涉华法案分为涉台涉港、涉澳、涉疆、涉藏、涉南海等不同领域。不同领域的法案体现出不同的共有特征。以涉台法案为例,近十年来美国国会涉台法案的90%是关于与台湾的“军事关系”、“拓展台湾‘国际空间’”、与台湾的“经贸关系”和与台湾的“政治关系”等四个领域(郭永虎 王梦,202084)。译前对各领域法案文本的共同特征进行分析和归纳,提高译者对法案文本的体系性认识,有利于提高汉译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存在提案类型、提案人党派、法案所属的委员会、法案发起人、法案对华态度、国会届别等其他的分类标准。不同文本类别也会体现出不同特点,比如众议院每年提出的涉华法案较参议院更多;以Bills的提案类别提出的法案远多于Joint Resolutions的类型;法案对华消极态度居多等文本特征,在汉译时均应客观体现。

2.3 基于文本梳理的译前统筹

美国会涉华法案属于立法文本,语言特点鲜明,具有语言表述权威、正式的语言风格特征,以及多含从句、并列句、次序复杂多变为特色的长句结构等语言特点。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教授Reed Dickenson还曾指出立法语言的以下“病症”:语义模棱两可、过于模糊或过于精确、过于笼统或普遍性不强以及冗长(ambiguity, over-vagueness and over-precision, over-and under-generality and obesity)(1964)。针对以上语言特征,如不提前确立统一的汉译规范,容易出现翻译混乱。所以,在译前基于各类涉华法案进行统筹规划,制订“涉华法案汉译准则”,是提高汉译文本质量的必由之路。“准则”可为译者提供基本的语言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专门的术语对应、固定句式的译法、英汉标点符号对应。

美国会涉华法案汉译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翻译工程,不仅在于量大、类别多,还在于不同立法进程阶段变化多端,亦在于部分法案篇幅冗长(如《2020财年国防授权法案》长达1119页),故而需要合理利用机器辅助翻译。数据或语料库是机器翻译的重大基础(陈伟,202076-77),所以涉华法案知识库、术语库、英汉平行语料库、翻译记忆库等专门针对涉华法案汉译的数据库制作也是涉华法案汉译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这些数据库可为法案翻译提供丰富的语料资源和实用的美国法律信息检索平台。

 

3. 美国涉华法案翻译原则

基于美国对华战略不断调整的背景以及涉华法案的文本特征分析,法案汉译在遵守忠实原文、译文通顺等一般翻译原则的基础上,还须遵守准确严谨性原则和等效性原则,前者注重涉华法案文本的“理解和表达”;后者强调要协调好汉译文本的“内容和形式”。

3.1准确严谨性原则

涉华法案汉译可分为理解和表达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都需要达到准确严谨的标准。具体而言,理解阶段要深刻了解法案的立法目的、意图等内涵;表达上要做到术语对译正确、概念表达精确、句意传递准确。

3.1.1 理解的准确严谨

理解是做好翻译的前提。只有从原文本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角度透彻地领会了原文本含义,才能准确地进行翻译(陈伟,202078)。如果法案的字面含义很明确,没有歧义,理解阶段任务自然完成,直接进行汉语的清晰简明表达即可。如果法案原文有歧义,则需要对原文进行深入分析和解释,直到消除译者心中的歧义,再进行译文的表达。

美国法学教授Reed Dickerson将美国立法语言中的歧义归纳为三种(19646-9):第一种是一词多义的歧义。比如说His rights depend on his residence中的residence一词,其既可以指一个人长期居住的地方,亦可指法定的永久居住地(同domicile),而法定居住地可能并非实际居住地。第二种是句法歧义,是由于不确定某词的具体修饰对象而造成的歧义。如The trustee shall require him promptly to repay the loan.一句中promptly修饰的是require还是repay不得而知。第三种是上下文歧义。如法案文本中的某一条款与同一或其他法案中的条款相互矛盾所造成的歧义。对于涉华法案中上述类别的歧义,译者必须运用相关解释方法进行语义消歧,充分理解文本。

首先可借鉴系统解释方法,即把有歧义的条文与相关语境联系在一起理解,系统全面地解读上下文赋予的特殊内涵。系统解释方法一般可以解决一词多义和句法歧义。比如,对于residence一词,如果其出现在一部关于离婚的法律中,那么可以推定立法者意指的是法定居住地(Dickerson19647)。此外,美国会涉华法案中常常涉及对某部先前法律的修改或补充,比如《2019年香港人权与民主法》中第四条就是对《1992年美国对香港政策法》的修改。对于这部分内容,也须使用系统解释的方法,将两部法案联系起来理解。

第二是探寻立法原意。对于如上下文歧义等无法用系统解释方法理解的歧义,需要充分探寻立法原意,通过了解提案议员的提案意图以及提案目的来理解法案的真实涵义,同时形成对法案的整体把握。比如对于2009-2019这十年间的美国会涉台法案的翻译,如果译者了解这一阶段的法案都是围绕恢复美国和台湾的“外交关系”展开(郭永虎 王梦,202086),则更有助于理解此阶段涉台法案的内容。探寻立法原意的途径有多种,包括参看委员会向议院呈报报告,其常作为法案通过后进行法律解释的依据,其中阐明了法案的目的、通过的理由,以及委员会的修正意见等(一文,200037)。

3.1.2 表达的准确严谨

正确理解并不必然就能表达准确。理解准确主要是为了让译者消除心中的歧义,但是在表达时可能出于忠实等目的,而做出保留原文歧义效果的处理。如果译者按照心中的理解去表达,反而达不到表达的准确严谨。涉华法案汉译表达的准确严谨,还需要做到术语、概念、句意等的对应准确。下文将以美国会规范性法律文件名称后缀Act的汉译为例来说明表达的准确严谨性。

在实践中,有将Act汉译为“法案”的,有译为“法”的,也有译为“法令”的。正确的汉译应遵从理解到表达的准确严谨性原则:对Act的内涵在美国法语境下进行充分理解,再将其用同样内涵的法律汉语表达出来。

1)在理解层面,通过检索United States Code(《美国法典》)以及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美国制定法大全》)可发现,Act是美国法律名称后缀,可对应到我国法律名称中的“法”。Sullivan又指出,当一个Bill在众议院审议通过后,誊写给参议院审议的文本的抬头就变成了An Act2007),所以Act同样可以指代还未成为法律的立法议案文本。综上我们将美国法中的Act理解为:既可以是成为法律的Act,亦可以是还处于立法过程中的Act

2)在表达层面,我们需要考虑法律汉语中术语的对应准确。首先排除“法令”的译法。由于我国法律文件中并没有“法令”的规定,故法令在我国语境下不是法律术语。根据“以术语译术语”的原则(屈文生,201271),予以排除。其次,考察“法案”的内涵。“法案”一词主要在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使用,与我国大陆的“法律案”一致,都是指以立法为目的的提案。“法案”和“法律案”之间选择“法案”的原因是目前大量Act译为法案,鲜有译为法律案的,已成为约定俗成。最后,考察“法”的内涵。我国法律中“法”和“法案”的主要区别在于立法过程。当法案通过了所有立法程序就变成“法”。对于Act的翻译,我们应做到立法过程的对等:对于还处于立法阶段的Act,我们可以将其译为“法案”;对于已经被总统签署通过的Act,则将其翻译为“法”。比如TAIPEI Act 已经签署通过,应该译为《台北法》,而非《台北法案》。

通过以上译例可知,理解与表达的顺序并非僵化的。在涉华法案汉译时要做到准确严谨,译者需要在理解和表达之间不断穿梭。理解为了表达,表达基于理解。译者需要做到对中美两国立法语言特征的双向掌握,在汉译时分别在两个法律体系中考量法律术语的内涵,力求做到精准对应

3.2等效性原则

等效性有两个层面,最重要的是话语的等效,其次是语言的等效,二者体现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3.2.1 话语等效性

话语是指社会实践中某一具体领域中语言的使用,包括政治话语、商业话语等(纪卫宁,201737)。话语等效是一个将翻译看作来自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和不同话语体系的人进行语际交流的动态话语过程并确保译文有效的、整体的、宏观的翻译标准,目的是在话语层面实现跨文化交际的目的(祝朝伟,20206)。在话语等效性的宏观标准下可以细分为政治等效(杨明星,2008)、法律等效(张法连,2009;杨署东等,2016)、评价等效(张庆彬 王振华,2019)等不同角度。

涉华法案首先是立法文本,所以首先应尽可能保证法律的等效性。法律翻译需要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即源语和译入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社会效果的对等(张法连,200975)。虽然涉华法案汉译的主要目的并不像加拿大、香港等双语立法地区那样为了参照进行法律适用,但是有一部分法案通过后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美国可依据这些法律对我国公民或企业进行长臂管辖,比如《反海外腐败法》《出口管理法》等。对这些法案/法的汉译文本,应尽可能的实现法律效果的对等,以便为与美国有贸易往来的我公民、企业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引,规避法律风险。

除了法律等效之外,涉华法案汉译还需要遵循政治等效原则和评价等效原则,多方面的等效方能构成涉华法案的话语等效。政治等效原则指外交翻译必须一方面准确、忠实地反映原语和说话者的政治思想和政治语境,另一方面要使用接受方所能理解的译入语来表达,使双方得到的政治含义信息等值,使译文起到与原文相同的作用(杨明星,200891)。评价等效原则指翻译必须遵行评价类型等效,即褒义对褒义,贬义对贬义,以及这些成对语义显性或隐性表达的照应原则,同时应遵循外交立场等效(张庆彬 王振华,2019159)。

以上两个针对外交翻译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美国国会涉华法案的汉译。因为涉华法案背后除了法律话语外,还隐藏了许多政治、外交等话语内涵。比如中美建交之前美国涉华法案会出现the Government of Red China, Communist China等表述,违背一个中国原则,政治意味明显。涉台、涉藏、涉港的法案文本中亦展现了美国自身意识形态、对华的价值取向和对华态度,不乏对我国人权、自由等方面的贬义评论。按照政治等效原则和评价等效原则,译者需要具备政治敏感性,透彻地理解法案中的政治语境,明晰法案的政治目的,使汉译文本传递出同样的政治内涵;法案中对华态度无论褒贬,均应客观展现,如上文的两个词就应译为:“红色中国政府”和“共产主义中国”。

3.2.2 语言等效性

相较于话语等效,语言等效性是最基本的翻译要求。语言等效性要求涉华法案的汉译应尽可能地保证法案原文和汉译文本在语言结构、风格,甚至标点符号等形式上的一致。为达到这一标准,李克兴提出了“静态对等”的翻译策略(2010),强调形式上要尽可能贴合原文,使读者在看到译文时就能联想到原文的句型或结构。语言等效性原则具体包括三个翻译标准:清晰简明、前后一致、语体规范(张法连,200974)。

1清晰简明

在简明英语运动推动下,美国会通过《2010年简明写作法》(Plain Writing Act of 2010)等法案要求使用清晰、简明、行文组织良好的语言进行立法。涉华法案文本的整体语言风格都是清晰简明的,汉译表达也应做到语言的清晰简明,尤其是针对法案文本中较长、较复杂的句式。比如《台北法》中的一句:

“the President should… including supporting the efforts of Taiwan to develop and integrate asymmetric capabilities, as appropriate, including mobile, survivable, and costeffective capabilities, into its military forces”.

译文:总统应当……包括支持台湾努力发展适当的非对称能力,并酌情将非对称能力,包括机动能力、生存能力和成本效益能力纳入其军事力量。

该条款体现了英语表达中以主谓结构为核心,其他成分围绕核心扩展的形合特征。汉语是意合性的,使用短小分句来构建语义之间的关系,反而能达到清晰简明的效果。例句的汉译没有严格按照英文形式结构顺序,而是重复翻译了as appropriateasymmetric capabilities,且将as appropriate分别翻译为“适当的”和“酌情”以修饰不同成分,做到了语义连贯,逻辑通达,表达清晰简洁。

2语体规范

涉华法案的抬头和结尾的格式、条款前的Section以及 This Act may be cited as…等固定的结构和表达构成了法案文本的语体特征。为了达到法案文本翻译形式上的对等,需使译文也具有相同的立法语体特征,保持法案原文的格式风貌。译者也须对我国立法语体的风格、相关法律术语的表述规则有基本的了解。虽不需要使用我国立法文本整体格式来转换法案文本格式,但是在术语、句式层面,也尽量贴合我国立法语言较为正式的风格,使用符合立法语言文体的规范化语言或正式的书面语。

3前后一致

前后一致原则指法案汉译时要坚持术语译名、固定句式以及篇章结构等的前后一致。涉华法案文本数量庞大,多个译员进行翻译合作时,如果不遵守前后一致原则,则会造成翻译无章可循,导致译文混乱。应通过制订统一的翻译准则等形式规范,确定各类术语、表达的固定译法,供译者共同遵循。

总之,法案翻译之所以难,是因为法律语言反映法律文化,并受法律文化制约(张法连,2019266)。受制于不同的法律文化,中美两国立法语言很难做到“镜像”对称。对此,译者首先应对中美两种立法语言所反映的民族心理意识、历史风俗传统、宗教文化等进行充分了解。其次在翻译策略上做适当区分,如概念对等时使用确切对等词;接近对等时使用功能对等词;部分对等时扩充词义;完全不对等时使用释义、中性词或创造新词(张法连,2019170-171)。

 

4. 文化霸权批判

中美关系跌宕起伏的时代背景决定了对美涉华法案翻译的研究不能囿于“忠实通顺”的讨论中,而必须走到文化层面。法律文化受各国家、地区或民族文化的影响而具有独特性,可涉及历史、环境、习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多个方面(张法连,2019166)。译者要翻译出法案文本蕴含的法律文化因素,就需要发挥译者的主体性,实现美国会法案中的霸权文化和中国价值文化的话语互动,并对美涉华法案文化霸权予以揭露和批判。

4.1 涉华法案文化霸权的体现

文化霸权指西方国家加强运用文化力量来制约和影响世界事务和发展中国家的内部发展过程,比如被赋予政治属性的人权概念成为西方国家影响其他国家内部政治过程的主要文化因素,是目前国际关系中霸权政治和强权政治新的表现形式(王沪宁,19949-14)。文化霸权是一种借助政治正当性而非暴力而实现支配的霸权(Kennedy198232)。美国的文化霸权在历史上早有体现。冷战期间,美国常打着促进和维护民主自由的旗号,用民主价值观攻击苏联阵营的文化意识形态,促成苏东政治制度向西方结构演变(王晓德,199549)。

涉华法案的文化霸权首先体现在美国会意图通过立法形式为中国政府塑造“霸凌”身份,进而干涉我国内政,侵犯我国主权。近年来美国会炮制大量涉港、涉藏、涉疆、涉台法案,就人权、自由等问题妄加指责中国,描绘我缺乏人权、自由的“现状”。例如在20192020年的《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中,美指责中国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100多万维吾尔人和其他少数民族进行大规模监视和拘留,严重侵犯人权。美国会用这些充满美战略意图的所谓“事实”,通过法律话语的形式,依仗自身强大的实力优势试图造成对我国不利的法律或政策处境,为中国塑造缺乏自由、人权和民主的霸凌形象,并借此侵犯我国主权。近日美国会还提出H.R.6948法案,要求美国总统承认中国西藏自治区为独立国家。美国对于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观实行双重标准,一方面通过这些价值观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另一方面在诸如“弗洛伊德之死”事件又暴露出对人权保护的缺失。这充分反映出美国的许多文化价值观是基于本国立场的战略武器,是通过文化实施对他国非暴力支配的霸权。

此外,美国善于利用法律话语掩饰自身的霸权身份。美国把在国外促进民主与人权看成是一种道义上须迫切履行的义务(转引自王晓德,199550),实际上是为干涉他国内政穿上道义的外衣。美国会涉华法案也充满了对霸权的掩饰,如《佩奇法》将限制华人女性入境解释为一场维护美国传统家庭和婚姻道德的保卫战(顾国平,202047)。实际上,法律也可能是霸权的体现:作为一种现代性子话语和机制的法律/法治,被霸权国家或其他强权主体精心建构以掩饰其与掠夺之间的关系,而为一种更高程度不平等的新帝国主义世界秩序赋予正当性与合法性(魏磊杰,201384)。美国会提出或通过大量涉华法案,实际上是用法律话语方式为其干涉我内政提供“合法、正当”的掩饰,其本质反映的是美国的法律霸权。

4.2 文化霸权批判:揭示、解读和反驳

针对如上文化霸权,译者应该发挥主体性,对美国涉华法案中的文化霸权予以批判。对文化霸权批判应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是客观揭示法案中的反华态度和立场;第二是对法案的出台背景、战略本质等潜台词予以解读;第三是通过构建中国国际话语体系对反华霸权话语予以批驳和应对。

4.2.1 客观揭示法案的态度和立场

文化霸权批判的第一步是忠实原文,准确、等效地翻译出文本中的内涵,客观揭示美国会对华“抹黑”评价和反华态度。

首先应予以明确的是美国会涉华法案并不全是反华的,也有一部分法案有利于中美关系发展(关敬之,201666)。但是在当前美国对华遏制的背景下,美国两党已形成反华共识,法案反华的态度和立场愈发明显。有调查显示,第116届国会提出的92项涉华法案中,有87项是对中国持反对态度的(毕竞悦,2020)。例如近期国会提出多项就新冠肺炎疫情制裁中国的法案;《2020年国防授权法案》中的涉华条款极力捏造和炒作所谓“中国间谍威胁”“中国科技威胁”“中国军事威胁”,污蔑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带来“债务陷阱”等(方晓志,202063)。

对于文本中反映的意识形态、立场等的冲突,在不同文本领域,出于不同的翻译目的,译者会采取异化或归化等不同翻译策略。比如将“日本鬼子”译为Japanese soldier是可行的;奥巴马在总统就职演讲中提到…faced down fascism and communism…,当“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并列时,人民网的汉译删去了“共产主义”(陈伟,202081),淡化了文本中所体现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冲突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涉华法案的翻译,基于“文化霸权批判”的目的,应尽可能的客观展示意识形态和立场的冲突,即便是对华抹黑、污名,也要不加掩饰地翻译出来。这也是实现上文提到的政治等效性和评价等效性翻译原则的要求。比如《台北法》第二条第三款将台湾定义为一个自由、民主、繁荣的nation。汉译时要揭示该法案背后的文化霸权,就应将nation译为“国家”。

4.2.2 解读法案潜台词

涉华法案文化霸权批判的第二步是解读涉华法案文本——在每一项法案的汉译文本之前增加关于法案的解读性、说明性文字,表明法案出台背景和揭示文本“潜台词”,揭露美对我施压的霸权文化形象本质。出于忠实目的,解读并非是在汉译文本中进行,而是在汉译文本之外,以导语的形式出现。对法案文本的解读使翻译走出狭义的文本,走进了文化层面。这也必然要求美国会法案汉译必须将翻译学理论与美国法、国际法、国际关系、逻辑学等学科知识理论充分融合,方能形成对美国会涉华法案文本的全面客观解读体系。

解读的第一层面是对美涉华法案出台时的中美关系发展状况进行说明。每项涉华法案的提出都和当时美对华政策等时代背景紧密相连,如缺乏与特定时代背景的联系,时过境迁,即便法案汉译得很准确,读者也很难准确理解法案内涵。

解读的第二层面是对美涉华法案文本背后体现的“美国优先论”、单边主义等价值观念以及美国背离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共同价值的丑恶行径,打着人权、自由的幌子妄图干涉我主权和内政,实现其遏制中国发展的战略霸权目标。

解读的第三层面是进行中国形象自塑。近日美国皮尤研究中心的民调显示,66%的美国民众对华呈负面看法,90%的美国民众将中国视为“威胁”。美国民众对华的负面态度与美涉华法案中中国被强加的负面形象不无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国际形象要从“他塑”到“自塑”过渡。针对美国会涉华法案对中国的抹黑和污名,文本解读需要推动构建中国国际话语体系,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现中国“天下为公”“强不侮弱”“和而不同”的文化身份和大国形象;体现我国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表现出中国的大国担当,努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2015)。

4.2.3 反驳霸权话语:构建中国国际话语体系

我们只有通过正确的汉译,才能深刻了解美涉华法案中文化霸权的实质,精准把握美国两党政治对华态度,才能在对美政策的制定、中美关系的管控以及全球治理等一系列对外工作中沉着应对,百战不殆。努力推动构建中国对外话语体系建设,对美涉华法案在话语机制上进行有力驳斥,才能以正视听,有利于中美关系披荆斩棘平稳发展,有助于国际社会对新时代中国的正确认知。构建中国国际话语体系,在对外宣传中要善于用外语表述中国价值,突出中国视角,提出中国观点,发出中国声音(严文斌,2016)。对于美国会法案中违背中国立场的表述,我们要有高度政治敏感性,在外宣中绝不盲从。比如美国会法案中常使用Mainland ChinaTaiwan issue等政治意味很强的表述。我们要善于识别此类文字陷阱,果断使用Chinese mainlandTaiwan question等正确表述,进而影响国际舆论。类似的表述还有很多,如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新型大国关系等都富有中国文化内涵,斟酌推敲其外语表述对塑造中国国际形象,构建中国国际话语体系有重大影响。

 

5. 结语

1979年美国会通过《与台湾关系法》,到冷战结束直至今天,美国会在美对华政策问题上的作用日益增强。从对美涉华法案的文本梳理、翻译到文化霸权批判,可以看出涉华法案汉译既是一个多方关联、层层递进的有机整体,又是一个涉及国际政治、国际法等多学科领域的综合性工程,它对我们研究认知美国国会至关重要。美涉华法案汉译要从纯粹的语言交际行为走向意识形态、价值立场的跨文化交际互动,再走向中国国际话语体系的构建,从而获得与中国大国地位相称的国际话语权,法律外交、法律外语等高端复合型人才不可或缺。在新文科建设中,瞄准国家战略需求,推动外语教学改革,着力培养国家急需的高端复合型国际化人才时不我待。美国国会在中美关系的发展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加强美国国会研究,管控好中美分歧,中美关系才能行稳致远,这是中美两国,以至于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期待。中国国际话语体系的建设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强柱石,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参考文献

毕竞悦.2020.美国国会对华态度的数据分析[OL].https://mp.weixin.qq.com/s/Y25o59JWnhg7HV4KxpkGBA, accessed 6/12/2020.

陈伟.2020.机器翻译对译者主体性的解构——兼论人工翻译的未来落脚点[J].外语研究,(02):76-83.

方晓志. 2020.美国《2020财年国防授权法案》体现的新动向[J].世界知识, (03):62-63.

顾国平. 2020.美国1882年排华法的前奏1875年《佩奇法》实施的背景及影响[J].华侨华人历史研究, (01):47-56.

关敬之. 2016.107-112届美国国会涉华议案研究(2001-2012[D].武汉:武汉大学.

郭永虎 王梦. 2020.美国国会涉台立法的新进展及其影响——基于第111115届国会涉台法案的分析[J].台湾研究, (01):82-92.

纪卫宁. 2017.语类与社会变迁[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李克兴. 2010.论法律文本的静态对等翻译[J].外语教学与研究, (01):59-65+81.

刘政. 199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词典[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屈文生. 2012.中国法律术语对外翻译面临的问题与成因反思——兼谈近年来我国法律术语译名规范化问题[J].中国翻译,(06):68-75.

孙哲.2012.左右未来:美国国会的制度创新和决策行为[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王沪宁. 1994.文化扩张与文化主权:对主权观念的挑战[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03):9-15.

王晓德. 1995.试论冷战后美国对外“输出民主”战略[J].世界经济与政治, (12):48-53.

魏磊杰. 2013.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帝国主义与“法治”话语霸权[J].环球法律评论, (05):84-105.

习近平.2015.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9-29.

严文斌.2016.中国国际形象的“他塑”和“自塑”[OL]. 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07/c_128872632.htm. accessed 6/12/2020.

杨明星. 2008.论外交语言翻译的“政治等效”——以邓小平外交理念“韬光养晦”的译法为例[J].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 (05):90-94.

杨署东 邹婷芳 王鸥盟. 2016.基于法解释论的立法文本英译等效探究[J].外国语文, (03):122-128.

一文. 2000.当代美国国会立法程序简述[J].中国人大, (07):36-38.

张庆彬 王振华. 2019. “政治等效”与“评价等效”:中国外交表态词的评价机制和翻译原则[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05):157-166.

张法连. 2009.法律文体翻译基本原则探究[J]. 中国翻译, (05):74-78.

张法连. 2019.法律翻译中的文化传递[J]. 中国翻译, (2):165-171.

周旺生 朱苏力. 2010.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祝朝伟. 2020.翻译的话语等效与对外话语传播体系创新[J].中国外语,(02):4-12.

Dickerson, Reed. 1964. The Diseases of Legislative Language[J]. Articles by Maurer Faculty. Paper 1507: 5-15.

Kennedy, Duncan.1982. Antonio Gramsci and the legal system[J]. ALSA Forum, (1):32–37.

Sullivan, V. John. 2007. How Our Laws Are Made[M]. Washington: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A Study on English-Chinese Translation of US Congress’ China Acts: Text Sorting, Translation Principles and Criticism of Cultural Hegemony

ZHANG Falian

Abstract: The US Congress’ influence on China policy is increasing. The US Congress China Act basically reflects the US comprehensive attitude towards the development of Sino-US relations. This study sorts out the US Congress China-related acts, puts forward the basic translation principles of accuracy, rigor and equivalence,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these China-related acts should go out of the text, into the culture, and then to the text that haunts the acts. The disclosure, interpretation and refutation of American cultural hegemony highlights the importance of international discourse power. Accelerating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and diplomatic (language) complex high-end talents and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discourse system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and far-reaching impact.

Key Words: US Congress’ China Acts; legal translation; text sorting; translation principles; criticism of cultural hegemony

 

作者简介:张法连,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法律语言与翻译、法律外交及美国研究等。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美国国会涉华法案文本整理、翻译与研究(1979-2019)”(项目编号:19ZDA1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