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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法连,李文龙. 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构建探索[J]. 中国翻译, 2021(01):104-112.

摘要: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是法律翻译译员在法律翻译活动中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和应遵循的行为准则的总和。其不仅体现为静态的规范,更强调译员形成职业伦理意识并将其运用到翻译活动中的动态过程。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及其缺位现状,使得研究和建设该职业伦理尤为重要。本文提出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是精准服务,基础价值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翻译知识技能,并从法律翻译人才培养和法律翻译职业准入制度两方面探讨了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建设路径。

 

关键词:法律翻译;职业伦理;法律翻译人才培养;法律英语

 

新时代背景下,法律翻译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纳入中国执政党和中国国家的法治体系,成为中国新时代对外关系领域的根本性指导思想(张辉,2018:44)。要“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律翻译举足轻重。在全球化的今天,法治是国家间的最大共识。法律翻译是传递“法治”共识的桥梁。法律翻译的使命是强调法治思维,努力形成一套科学、准确、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翻译体系,从而提高国际社会对中国法律话语的理解力和接受度。精准的法律翻译在涉外诉讼、庭审过程中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对域外法律的比较研究中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可丰富中国法学理论,推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借鉴域外法治经验。在我国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努力推进我国法制对外传播和交流、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等大背景下,法律翻译实现不同法律语言和文化的交流互通,其作用不可或缺。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议得以签署,法律翻译功不可没,之前更是爆出中美团队谈判中常为了一个词的翻译争论几个小时。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的成立是法律翻译重要性与日俱增的具体体现。

然而,我国当前法律翻译市场的基本状况堪忧。相比文学翻译,法律翻译的研究成果微乎其微,法律翻译人才培养方兴未艾。由于市场需求极为旺盛,法律翻译行业和法律翻译职业群体飞速扩大。不得不说,大多转型从事法律翻译的人员多是由利益驱动,再加上相关市场规则、市场准入条件缺失,法律翻译行业乱象丛生,亟待规范。加强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教育和构建的研究,对于规范法律翻译行业,尤其是对法律翻译人才培养来说迫在眉睫。作为一项社会实践活动,翻译活动无不处于各类关系的伦理调节之中,故而伦理属性是翻译的重要属性(冯曼,2018:1-2)。健全的职业伦理对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言至关重要。新时代背景下,探讨构建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路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概念界定


职业伦理已在医生、教师、法律等多个职业领域中被探讨,一般指职业领域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蔡志良,2005:46)。对于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概念界定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

第一,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隶属于翻译伦理范畴。整体上,翻译伦理是关于翻译行为的道德规范,适用于翻译系统中的各个关涉主体,用于协调翻译实践中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观冲突,维护着翻译系统的内部运作,以及翻译系统与其他外部社会系统之间的平衡(冯曼,2018:4)。根据皮姆(Anthony Pym)的区分,翻译伦理一般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传统的原著忠实论(loyalty to a source text),将忠实作为翻译活动的道德规范以及一种伦理要求;二是服务于翻译职业构建的职业伦理规范,主要调节译员与其他译员、客户及专业需求之间的关系(2010:159)。也有学者将前者称为微观翻译伦理,后者称为宏观翻译伦理,两种伦理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王莉娜,2008:87)。根据不同的主体,可以划分出针对译员的译员职业伦理,以及针对翻译出版社、翻译评论人、赞助人等中间人职业伦理(彭萍,2013:235-244)。其中,译员是翻译主体的核心,所以本研究侧重于法律翻译译员职业伦理,突出译者在与其他翻译主体(如其他译员、翻译评论者、赞助人)的关系之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

第二,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适用于法律翻译职业。法律翻译通常指以法律实践为内容和范畴的翻译,包括合同翻译、法庭翻译、仲裁翻译、立法文本翻译、国际法律规约及谈判等法律实践中的翻译,而不包括以法学研究论著为翻译内容的法学翻译。其在形式上通常包括笔译和口译(本研究暂不涉及法律手语翻译)。根据中国翻译协会2019年发布的《中国职业译员道德规范》,译员是翻译人员的简称,是从事笔译、口译、手语传译工作(无论是否借助翻译技术)的专业人员。故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是从事法律翻译工作的译员共同体需要遵守的伦理规范。

此外,职业伦理强调的是职业,而非角色。根据冯曼对译者角色伦理和译者职业伦理的区分(2018:96-99),在法律翻译中,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是指规范对象为法律翻译职业群体的伦理规范。偶尔进行法律翻译活动的,如帮朋友翻译一篇英文合同,不受法律翻译职业伦理的规约,但是其在进行法律翻译活动时在角色上仍属于译者,所以受到法律翻译译者角色伦理的规约。译员职业伦理的范围更窄,限定于职业关系中,是译者角色伦理在职业关系中的具体化,可以视为职业译员角色伦理。

综上,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是指法律翻译职业译员在法律翻译职业活动中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和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的总和。但如果仅把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理解为职业行为规范是片面的。在职业伦理中道德因素是非常重要的,而道德强调行为人的内心自觉。同时,伦理规则的遵守最终需要诉诸于主体的内心自觉。理想的状态是法律翻译者形成伦理意识、职业良知或良心。美国哲学家梯利(Frank Thilly)指出人有一种“意识中的动机”,即刻或者稍加思索之后,一些特殊的感情和冲动就聚集在这个动机周围,令人愉快或使人痛苦,去迫使行为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2002:49-50)。这个“意识中的动机”就是主体的内心自觉、良知或良心,而伦理规则只是内心意识的载体。所以,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是将伦理意识(其载体是伦理规则)运用到法律翻译职业中的动态过程,形成一种职业理想和追求,而不仅仅是形成静态的文字规则。

 

二、构建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意义


(一)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重要性

法律翻译不再被认为仅是语言转换的过程,而是在法律机制中进行的交际活动(张法连,2016:100),更确切地说是一种文化交际活动。如同其他文化活动,法律翻译必然受到一定族群文化中的道德伦理的约束。实际上,法律翻译甚至比普通翻译更加需要受到伦理道德标准的制约。职业伦理在法律翻译中的重要作用突出体现在以下三点。

首先,严格遵守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翻译活动有助于确保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法律翻译的特殊性在于其内容往往是十分严肃且重要的,可能是国际公约,抑或关涉当事人生命或自由的刑事诉讼,也有标的额巨大的合同文本等。这些翻译内容常承载着举足轻重的权益。中美联合公报中的一个翻译问题至今仍悬挂在美国国务院官网上,其中文版本由于acknowledge的翻译错误,导致了不小的外交问题(Oksenberg,1979)。如果将合同中的earnest money(定金)误译为“订金”将造成对方逃脱适用双倍返还责任的“定金罚则”。所以法律翻译者必须准确地传递法律文本中的语义内涵,实现功能对等。这对于翻译内容中权利义务的实现至关重要。这就不难理解为何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议签署时,中美双方都异乎寻常地关注中英协议文本的内容精准对等问题。因此,法律翻译译员需要比普通翻译译员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至少包括业内认可的最低的职业水准、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精神等职业伦理要求。

其次,形成正确的职业伦理观是译员进行法律翻译服务的前提。职业伦理对法律翻译译员来说是一种认知模式,而认知模式可以直接影响译员的翻译行为。通过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可以让译员在认知上明确什么样的翻译行为符合该职业的价值选择。如同其他职业伦理,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是法律翻译译员的风向标、方向盘,通过制定并实施法律翻译者职业道德准则实现该职业群体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如果缺乏这样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就极易产生翻译错误,甚至导致翻译危机。正如许钧揭示的普通翻译的危机:译风浮躁,“舍质求速”;视翻译为雕虫小技,仿佛学了一点外语就可以翻译,轻视甚至忽视翻译者大有人在(2005:13-14)。事实上,法律翻译存在着更大的危机。主要原因是很多人对法律翻译内涵认识不足,对法律翻译不以为然,认为自身有较好的英语基础且懂一点法律就能够做好法律翻译。然而,做好法律翻译绝非易事。术语对等,尤其是体现一国独特法律文化内涵的术语对等,至今仍是法律翻译中的难点之一。要做好法律翻译,首先应正确理解法律翻译的内涵,对法律翻译应有敬畏之心。

再次,构建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有利于形成一个良好严谨的法律翻译职业共同体。法律翻译译员作为一个群体,必须要遵循一个由共同的伦理理想、价值原则、行为规范、评价准则等组成的群体规范,即职业伦理。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旨在通过制定并实施法律翻译职业的道德准则,实现该职业群体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并体现出充分的社会道德内涵,从而有效地支撑和巩固法律翻译职业的社会地位,所以也正是这样的伦理道德规范支撑并凝聚起了法律翻译译员群体。通常而言,职业伦理越完善,约束性越强,职业社团的组织就越稳定合理,对社会的贡献率也越高。

(二)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缺位

随着法律翻译市场需求日益扩大,越来越多的翻译人才尝试进入法律翻译行业。新时代背景下,作为一个正在产生巨大革新的职业群体,法律翻译在行业规则、市场监督机制、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缺失的表现。

据调查,我国大多数法庭口译人员不以法律职业为主业,也不以法律翻译为主业,有的甚至不以翻译为主业,他们的专业素养得不到保障(许多、屈文生,2014:88)。欠缺专业素养的译员在法律翻译活动中极易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和司法公正性。“林巧英假护照案”便是一个典型案例:当事人林巧英因她的法庭口译员误译而蒙冤入狱3个月,甚至还被她的口译员胡乱劝说认罪(吴伟平,2002:139-141)。不具有充分的专业素养就从事法律翻译活动,体现出译员为牟利而置当事人的利益于不顾,是缺乏职业道德之典型。

另外,在法律文本翻译中诸多翻译问题仍屡见不鲜。以我国立法文本的英译为例(董晓波,2014:86-98),在法律术语英译方面还存在以下误译:1)“望文生义,误将普通术语用作专门术语;缺乏对本国和对方国家法律文化和语言文化的了解,法律术语的翻译张冠李戴;违背法律术语内涵上的特定性”;2)在其他词汇的翻译上存在违背“同一律(对于同一个含义,坚持使用同一个词)”的误译;3)在文体、句式结构的英译上习惯于汉语思维,法律英语常见的句型使用不当;4)在篇章方面,语篇的连贯和衔接还存在缺憾。以上翻译错误都将损害法律文本的准确性和严谨性,进而导致客户利益的损失。放任以上翻译错误的发生,尤其是在当前法律翻译实践中,将机器翻译的内容直接交给客户而导致翻译错误的行为,体现出法律翻译行业规则欠缺,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而从根本上仍要归结为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严重缺失。

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规范的缺失致使译员在法律翻译活动中遇到伦理困难时,极易做出错误的价值判断,情况严重时还会产生法律纠纷和诉讼。当大量译员的翻译行为与职业道德规范相悖之时,既不利于职业道德规范的建立,也不利于译员的角色认知(冯曼,2018:166),甚至整个法律翻译行业的发展也会受到损害。故而,当前亟需正视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内涵研究,加快推进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建设。

 

三、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主要内涵


中国翻译协会发布的《中国职业译员道德规范》提出的忠实准确、平等待人、行为中立、遵守契约等多个行为规范,为法律翻译活动提供了重要遵循,也为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构建指引了方向。职业伦理是一套价值标准,而价值标准是与主体存在同一性的,即价值标准需要满足主体的客观需要,并且适应主体的能力(李德顺,2013:176-177)。简言之,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具有主体性,并因主体而异。法律翻译译员和普通译员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由于法律翻译职业主体的特殊性,普通译员伦理规范无法完全满足法律翻译译员主体的需要,也不能完全适应其能力,故而不能替代法律翻译译员伦理规范。至少,应在普通翻译的伦理规范之上,进行如下的细化。

(一)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精准服务

“精准服务”要求法律翻译译员在法律翻译活动中做到翻译内容的准确和严谨。各类文体翻译都需要遵守“忠实”的翻译原则,但是他们在忠实的层面上各有侧重:文学翻译侧重于“神似”,强调传递原文的思想内容和艺术品味;科技翻译追求术语的精当、逻辑严密和行文的简约规范;新闻翻译要求符合新闻的陈述程式,文字雅俗共赏,具有广泛的可读性;而法律翻译强调准确严谨,表意明确,不产生歧义。准确和严谨是法律语言的灵魂和生命,是法律翻译的最根本原则;忠实于原文内容,力求准确无误是法律翻译区别于其他文体翻译的重要特征(张法连,2009:72;2017:66)。这种准确严谨性不同于普通翻译原则的“信达雅”。“翻译是再创作”的观点在法律翻译中很难站得住脚。因为法律翻译必须原原本本地呈现并传达源语的法律意图,尤其要达到法律功能上的精准对等,不能进行创造性的增减。

准确严谨在法律翻译职业中则体现为精准服务的职业伦理。精准服务是法律翻译职业者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其核心价值的突出体现。语言之外无法律:法律本身是通过语言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语言的生命就在于准确严谨,法律规范中的每一句,甚至每一词背后都体现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翻译将权利和义务在两种语言之间传递,就必须坚守源语本来的涵义,确保译入语准确严谨、功能对等。翻译实践中,domicile(永久居住地)常常与habitual residence(经常居住地)混淆,错误的翻译极易对案件管辖权产生严重影响;一味地将“被告”翻译为defendant也是没有提供精准服务的表现,因为不同类型的案件中,“被告”有不同的对应译法(张法连,2017:67)。简言之,如译员不遵循精准服务的伦理规范,则当事人的权益难保。

在法律翻译实践中,译员采取何种翻译策略往往能体现其对法律翻译性质及重要性的责任认知。以英美法律术语汉译为例,要做到精准服务,就有必要遵循以下翻译策略(张法连,2016):1)根据具体语境弄清源语英美法律术语的准确定义,切忌“望文生译”;2)要谙熟中国法律语言和文化,切忌生搬硬套;3)在中国法语境里确无合适对等术语时,要敢于合理创造。

此外,清晰简明、前后一致、语体规范也是法律翻译精准服务的应有之义。清晰简明原则要求翻译时在做到准确严谨的前提下不多用一词一句,结构简单,意思清楚明白,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词汇和句式;前后一致原则是指在法律翻译过程中用同一法律术语表示同一法律概念,旨在避免使用同义词造成的法律含义错位,破坏准确严谨性;语体规范原则是基于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法律科学语言等不同法律语言分类所对应的不同语体特点,法律翻译译员必须遵循规范的语体表述要求,不能任意发挥。例如在合同翻译时不能把“善意第三人”换为“善意第三方”;立法文本翻译中不能把“应该”简化为“应”,把“或者”简化为“或”(张法连,2017:75)。总之,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中的精准服务,要求译员使用最简洁明了的语言,前后一致的表达,规范的法律语体,以达到准确严谨的翻译效果。

(二)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基础价值:扎实的法律翻译知识技能

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都属于职业素养的组成部分。职业伦理是一种服务性的职责和义务,它需要特别的知识技能作为支撑。换言之,只有具备该项职业所要求的基本知识技能,才有资格从事该项职业活动。专业素质是法律翻译者与服务对象之间道德伦理关系的基石,如果缺失专业素质,便直接破坏了伦理关系的根基。故而,法律翻译译员需要具备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这是法律翻译者的译前职业伦理,也是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基础价值。

具体而言,法律翻译的内容与范畴是法律,其实质又是一个语言问题。所以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所要求的基本知识技能是要同时具备法律和语言两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以法律英语翻译为例,要想做好此类翻译,须以法律英语语言能力为根本,并辅之以中国法律专业知识。首先,最基本的是需要系统学习法律英语专业知识(具体包括法律英语的听说读写译等),掌握英汉法律语言的词汇、句法、语篇等特征,同时要了解中西法律语言与文化的异同。其次,需要熟知中国法律知识体系以及作为法律英语载体——英美法的基础知识体系,分辨其间异同。再次,要具备法律口译、笔译的基本专业技能。法律翻译具有典型的跨学科特征,往往并不是具备语言和法律知识就能胜任法律翻译工作,还需经过专门的法律翻译理论和技巧训练,将语言知识和法律知识融合,才能成为一名称职的法律翻译译员。

要测试译员的法律翻译水平,不能仅仅测试译员的法律语篇翻译,更重要的是认识到外国法律知识点、法律语篇的阅读理解和法律文书写作等测试点相辅相成。只有这样的法律翻译测试,其信度和效度才能达到最佳。以法律英语翻译测试为例,目前国内唯一考查涉外法治人才法律英语水平的考试——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正是从英美法律知识、英美判例阅读、英汉法律语篇互译以及英语法律文书写作等角度全方位考查法律英语语言运用能力,基于此,考生的法律翻译能力方才得到较为客观准确的反映,值得推广。

总之,法律翻译职业知识技能是做好法律翻译的基础。为确保法律翻译的准确严谨性,保障法律翻译的译文质量,法律翻译者有责任和义务扎实储备法律翻译职业知识技能。

此外,保持认真严谨、有责任感的职业态度,树立对法律翻译工作的敬畏意识,最终形成爱岗敬业的译者人格;保持坚定的政治敏锐性,尤其是在法律外交翻译中,坚守政治立场,维护国家利益,更是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重要内涵。

 

四、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建设路径


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建设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科学规划,系统构建。其中法律翻译人才培养和法律翻译职业准入是重中之重。

(一)法律翻译人才培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中心环节,视为育人的根本。在培养法律翻译人才时也须以此为遵循,强调职业道德的重要地位是立德树人的应有之义。目前,能够培养法律翻译人才的翻译专业硕士(MTI)中,以五所政法类院校为例,教学内容主要侧重语言基本功、语言文化知识、翻译理论及翻译实践能力的提高(马庆林,2017:21-22),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各高校加强法律翻译人才职业伦理的培养教育势在必行。

第一,培养目标中应确立“以德为先”的理念。法律翻译人才是涉外法治人才的一种(张法连,2019:165),其培养工作仍需要遵循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的“厚德育,铸就法治人才之魂”的重点举措,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翻译职业伦理教育。尤其是对于即将进入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的法律英语专业,作为法律翻译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更有必要在人才培养目标中体现“法律翻译职业伦理”的重要地位。

具体而言,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参与国际事务中能够熟练使用外语、通晓涉外法律知识和法律文化、具备法律口笔译技能的复合型国际化的法律翻译人才的培养目标(张法连,2018:33)中,应将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导向与根基,将优良的品德作为法律翻译人才中最根本、最重要的职业素养。并且应该善加利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究会、“立格外语联盟”等行业组织和协会的力量,推动“以德为先”的理念成为各高校法律翻译人才培养中的共识,付诸实践。

第二,“职业道德教育”应贯穿法律翻译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考虑到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重要性,有必要在教材编写、课程体系设置和师资培养等关键环节给予法律翻译职业伦理教育应有的重视。法律翻译教材的编写要融入法律翻译职业伦理的有关内容;所有开展法律翻译教学的高校都应开设有关法律翻译职业伦理课程,并将其列为核心必修课程;法律翻译授课教师更应提高对职业伦理内涵的认知,重在注意引导学生运用法律翻译职业道德严格自律。法律翻译职业道德教育绝不是空洞抽象地讲授职业行为规则,而应采纳如实践教学、案例教学等恰当的教学形式,使学生明确要在法律翻译执业过程中形成内心自觉,从内心深处对法律翻译职业产生责任感、神圣感和敬畏感。坚持推动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进一步研究和细化,致力于形成法律翻译教学和研究良性互动。

第三,法律翻译职场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应得到重视。在职法律翻译群体的职业伦理教育是构建全方位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职业道德教育没有终点,要与职业产出“同呼吸、共命运”。整合相关资源,共同发力,全国律协、中国译协等相关行业组织应该成为职业伦理教育培训的主要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在各种法律翻译培训活动中强化突出职业伦理道德修养的基础性地位。同时,要认识到法律翻译职业伦理的主体性差异,根据不同的法律翻译类别,在培训中对职业伦理进行细化研究,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提高职业伦理培训的效率。

(二)法律翻译职业准入制度

目前许多专家和学者呼吁构建法律翻译职业准入制度。“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是翻译职业的准入考试,“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准入考试,同样,法律翻译职业准入制度是以考核的方式评定参评对象是否具有从事法律翻译职业的资格的制度。政协委员提案建议“使法律翻译证书成为翻译人员上岗从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尽快推动法律翻译资格认证工作”(黄友义,2010)。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已经在2019年上半年开始调研论证“全国法律职业翻译能力考试”。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中的法律英语翻译测试对此有重要借鉴意义。国家建立法律翻译职业准入制度不仅有利于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展开和被告人权利的切实保护,也有利于法律翻译行业的健康成长和法律翻译职业化的推进(许多、屈文生,2014:86)。

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水平是译员最根本的职业素养。鉴于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的重要地位,其理应成为法律翻译职业准入考核的组成部分。具体而言,在考试模式上,可以采取嵌入到整个职业准入考试中,并为职业伦理单独设置合格线的模式,也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独立考核模式。在考核内容上,可借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设置职业道德知识、个人道德行为习惯特征、道德能力倾向性特征、心态取向特征以及道德心理倾向性特征等测评维度(邱吉,2005:109),考查从业人员对法律翻译职业道德知识的掌握情况、职业情感、职业意志水平以及职业道德行为的实存状况。也可以根据法律翻译活动进行横向分类,如立法翻译职业道德、合同翻译职业道德、法庭翻译职业道德、国际法律规约谈判翻译职业道德等。总体上既要涉及原则和理论,也要考查法律翻译职业伦理的具体职场应用。建立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水平的考核制度事关重大,应通过向相关职业伦理专家、法律语言研究与测试专家、涉外法律实务工作者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科学规划,有效实施。

 

五、结语


现实中法律翻译译员的角色是多重的。法律翻译的内容可能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环境等社会各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中,法律翻译译员都会体现出该领域中的一种角色。例如当译员对外交类法律文本(如两国之间的双边协议)进行翻译时,则译员的角色层中就需要体现出政治立场代言人的角色,翻译策略也会因此而调整。集多重角色于一身的法律翻译者所要遵循的职业伦理也会囊括不同角色的具体要求。而且在不同的法律翻译职业活动中往往还会有更为具体复杂的要求,比如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翻译,由于所涉利益重大,往往体现出比其他翻译领域更加严格的要求。故对于具体的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本研究无法面面俱到,仅求突出其中重点。但是,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研究不能止步于此,须深入细化研究,任重道远。

法律翻译者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不断提高对职业伦理的认知和重视,以基本翻译职业伦理为起点,在法律翻译执业过程中逐步塑造并完善自身的职业伦理观。法律翻译者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也应为法律翻译译员职业伦理的建设做出努力。全社会都应该正确认知法律翻译的内涵,给与法律翻译事业应有的重视,尊重法律翻译译员及其翻译活动,有力保障法律翻译质量,促进法律翻译事业发展,推动法律翻译在我国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英语+法律’复合型外语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与应用研究”(项目编号:18AYY012)和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美国国会涉华法案文本整理、翻译与研究(1979-2019)”(项目编号:19ZDA1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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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法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美国法律博士JD。研究方向:法律语言与翻译、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法治外交、美国研究。

李文龙,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法治文化专业在读博士。研究方向:法律语言与法治思维、法律翻译、法治外交。

作者电子信箱 franklaw168@163.com;willlwl@qq.com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